通知公告:
最高检:超5年久押不决案由省检督办
记者昨天获悉,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下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预防和纠正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超期羁押超过3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5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省级检察院负责督办;超期羁押超过6个月和羁押期限超过8年的久押不决案件,将由最高检直接督办。督办将指定专人负责。
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5年,案件仍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规定强调,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派驻检察室承担发现、预防、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等职责。派驻检察室发现超期羁押相关情况后,可以本院名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办案机关在7日内未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也没有办理延长羁押期限手续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巡视检察时,要把派驻检察室开展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巡视内容。
各省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据统计,2013年3月以来,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3年4月30日,全国羁押3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共计1845件4459人,目前已清理纠正1766件4299人,尚未完全纠正的久押不决案件绝大部分进入新的诉讼阶段。
对话·最高检执检厅负责人
个别办案人员单纯追求办案数量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一规定?
答:我国刑事案件的羁押率偏高,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长。尽管政法各部门多年努力,但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问: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有哪些危害?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长期羁押于看守所,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精神重压之下,直接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同时,还间接侵犯了其通过进入服刑程序从而获得减刑等机会的权利。另外,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形成,直接原因是司法工作人员不严格依法办案。个别办案人员单纯追求办案数量,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认为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对犯罪嫌疑人多关押几天算不了什么,在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结案时,不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而是想方设法延长办案时间。
问:如何预防出现超期羁押案件?
答:一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时监控羁押时限,二是在案件即将到期前进行监督。
问:对纠防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工作不力的将如何追责?
答:我们规定了两条追责条款。第17条规定,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负有监督职责的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而未发现、报告、通知、提出纠正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18条规定,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最高检督办7年久拖不决案强奸杀人案嫌疑人改判无罪
1998年8月,珠海市19岁的严某娟遭到强奸杀害。1998年9月17日,作为重大嫌疑人,男子徐辉被警方带走。
2001年5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判处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被驳回。
徐辉被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的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在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遂交办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复查。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
2008年10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2012年8月10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到新疆奎屯监狱开庭重审此案,但迟迟未判。
此后,最高检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书,9月15日宣判徐辉无罪,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申诉案,到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宣告无罪,历时7年多。而徐辉此时已服刑近16年。
2014年9月17日,徐辉以自由人身份回到家中。
2014年12月24日,徐辉得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72631.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