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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嫌疑犯认罪求死,律师却认为其没有杀人 ---吕剑故意杀人、诈骗上诉案

发布:欧亚嘉华 2014-12-10 来源:广西欧亚嘉华 浏览数:4450

 一、 基本案情

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1月8日晚上,吕剑在平南县镇隆镇“五婆”旅社住宿时,与被害人莫明妮发生性关系后因嫖资引起纠纷,遂产生杀死莫的歹念。吕剑骗莫吃下三唑仑药片致莫昏睡后用棉被捂、压莫致使莫窒息死亡,并把尸体藏到旅行楼顶水池中。

另指控,吕剑杀死莫明妮后来到平南县汽车站,骗取吴锦新的125C红色摩托车一部(价值人民币2263元),于次日将摩托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旧的人。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927日作出(2005)贵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吕剑不服提出上诉。吕剑在上诉后又提出了撤诉,在二审开庭审理自认杀了人,请求法院判其死刑。

本所张树国律师、梁育琼律师接受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律师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供述的杀人方法与尸检鉴定、验明的死因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

尸检鉴定表明,被害人颈部有受压痕迹,左侧颈部肌群出血。依法医学理论,该特征表明被害人极有可能是被扼死的。而被告人供述是用棉被捂死被害人,在被害人具体死因未查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用棉被捂死了被害人。

二、有证人证明被告人没有移尸作案的条件。

被告人供述,其于119日晚(即杀人后的第二晚)继续在旅社202房住宿,并于10日凌晨将被害人尸体扛到旅社楼顶水池。但有两名证人证明被告人在119日晚没有在旅社住宿。因此,被告人的供述是不实之词。

三、被告人供述的被害人衣着与尸检鉴定不符。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死时穿一条蓝黑色牛仔裤,上着一件红、黑相间的毛衣。而尸检鉴定验明被害人上身穿的是一件棕色长袖文化衫。这一矛盾表明被告人应不是最后与被害人接触的人。

四、被告人供述的杀人动机和心理与其实际表现不符。

被告人供述其杀人是因为恨女人,杀人后心里很慌,坐躺不安。而本案证据表明,被告人在入住旅社的2个晚上,就和2名妓女发生了关系,119日上午还和别的住店女客看电视、聊天,不像是一个恨女人的人。119日下午被告人去朋友家吃饭喝酒,也不符合其所说的杀人后心慌不安。

综上,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是被告人杀人。而如果被告人确是真心认罪求死,也不大可能讲假话,本案似乎另有隐情。

三、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