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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发布:欧亚嘉华 2015-08-27 来源:互联网 浏览数:119144

第一级 二十五个单位

第二级 二十个单位

第三级 十五个单位

第四级 十个单位

第五级 五个单位

第六级 三个单位

第七级 一个单位

(2)除已定级者外,每一个国家应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己愿属哪一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要改为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例会上声明。这种改动应在该届例会后的下一日历年开始生效。

(3)每一国家的年度会费金额在各国对本同盟预算交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它的单位数在所有缴费国总单位数中所占的比例。

(4)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5)拖欠会费的国家,如所欠金额相当于或超过其前两个整年的会费金额,就不能在它是其中成员的本同盟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但本同盟任何机构,只要查明该国拖延付款系由于特殊的不可避免的情况所致,仍可允许该国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6)如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尚未通过,按财务规则规定,应按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执行。

(五)国际局关于本同盟服务项目收费金额由总干事核定,并报大会和执行委员会。

(六)(1)本同盟设工作基金,由本同盟每一成员国一次缴纳。如基金不足时,得由大会决定增收。

(2)每一国对上述基金初次缴纳的金额或在基金增加时的份额,应依基金建立或决定增加那一年该国会费的比例决定。

(3)缴费的比例和条件应由大会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七)(1)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国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遇工作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垫款。该项垫款的金额和条件应由该国和该组织之间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另订协定。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应在执行委员中有当然席位。

(2)在第(1)项中所指的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各自有权以书面通知废除垫款义务。废除应于发出通知那年年底起三年内生效。

(八)帐目审查工作应按财务规则的规定,由一个或若干本同盟成员国或外界查帐员进行。他们应由大会征得其同意后指派。

第十七条 〔对第十三至第十七条的修正〕

(一)对于修正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和本条的建议,可由任何大会成员国、执行委员会或总干事提出。这类建议应由总干事至少在大会审议六个月前通知大会成员国。

(二)对第(一)款所指各种修正案须由大会通过,如系对第十三条和本款的修正案须五分之四票数通过,对本条第(一)款的修正案须由大会的四分之三票数通过。

(三)对第(一)款所指各条的修正案在通过时总干事必须收到四分之三的大会成员国依照各该国宪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通知书一个月后生效。被批准接受的各该条的修正案在生效后对大会所有成员国以及以后参加大会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但有关增加本同盟成员国财务负担的修正案仅对通知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才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对第一至第十二条和第十八至第三十条的修订〕

(一)为了进行一些旨在改善本同盟制度的修改,本公约应交付修订。

(二)为此,应陆续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举行本同盟成员国代表会议。

(三)对第十三至第十七条的修订,按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专门协定〕

本同盟成员国保留有在相互间分别签订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的权利,只要这些协定与本公约的规定不相抵触。

第二十条 〔本同盟成员国的批准或加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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