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广西律师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仪式
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十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民生中的专业优势,展示律师良好风貌,结合行业实际,由广西律师协会主办的“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暨向宪法宣誓活动在南宁市民族光广场举行。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律师行业“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暨向宪法宣誓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律师弘扬法治精神、关爱帮扶弱势群体的良好形象;宣传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中的积极作用,以向宪法宣誓形式塑造律师的宪法信仰,增强忠于宪法、捍卫宪法、遵守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责任感。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
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从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提出将这一天定为国家宪法日,到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日的确定更是党和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