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核心提示: “驰名商标”字样将被禁止出现在各类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也不得用于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
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修正案规定,2014 年 5 月 1 日起,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
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新《商标法》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并明确驰名
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核心提示:私家车取消使用年限
从今年 5 月 1 日起,我国实行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
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私家车 15 年强制报废生死线将被废除。
“按照规定虽然不对小型私家车的使用年限有限制,但是却规定了小型私家车的行驶里程。”小、微型非营运载
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 60 万公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50 万公里,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 60
万公里;专用校车行驶 40 万公里的,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注销。
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洋奶粉不能再信口开河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
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这意味着今后那些“吹水”的
洋奶粉将不能再信口开河。
业内人士认为,质检总局之所以设立如此严格的官方把关门槛,是因为一些“出身不正”的洋奶粉普遍存在
“吹水”成分。“一些在国外市场根本见不到的品牌,来到国内都声称自己是国际知名品牌,得过这个那个奖,其
实都是欺骗消费者的。”
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核心提示:细化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
近日,公安部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质制度予以细化,明确了国家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以及资
质条件、许可程序和管理要求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
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定》还具体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负责审批、监管的部门的法
律责任、廉政要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5.《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核心提示:信访应在 60 日办结 越级不予受理
23 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将
于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办法》就来访事项由哪一级受理办理,哪些该受理哪些不受理,受理后怎么办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
包括: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
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
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在依法有权
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规定,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
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办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
不再办理。
6.《云南省旅游条例》
核心提示:旅游接待企业须经等级认定方可接待团队,且不得限制外来旅行社、导游、车辆。
《云南省旅游条例》于 5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
法规。
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
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景区、住
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未经等级认
定或者评定就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
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单位和个人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
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以接待旅游者为主的经营贵重旅游商品的购物企业,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政府
制定。
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