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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一律判死”争议不能打成口水仗

发布:欧亚嘉华 2015-06-19 来源:互联网 浏览数:1383

    连日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引发普遍热议。前有央视纪录片《守护成长呵护未来》,后有朋友圈的刷屏帖《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尤其是后者,让微信朋友圈里矛盾对立,拉黑断交之声不断。是否支持判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死刑已然成为继是否认同中医、挺韩寒还是挺郭敬明、爱狗还是爱狗肉之后,又一检验朋友关系的重要话题。

  在媒体的追问下,网帖的炮制方某公司站到前台回应了社会关切。该公司称,网帖热传是“个别员工因为自身对话题的热忱,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该公司还声称,“对于这一并不符合公司价值观的个人行为”,发现后“第一时间进行修正,对于相关员工的失职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涉及拐卖儿童的犯罪,“买方入刑”和“一律判死刑”这两项立法建言由来已久,但这种标题式表达,并不构成一项严肃的、体现了立法技术的立法建议案。它更多地传递出转发者对于从严从重打击拐卖犯罪的情绪。法律专业人士与其忙于批评转发者“嗜血”“法盲”,还不如在多数民意表达的情绪判断之上,进行一番基于修法建议的专业判断。

  先说“买方入刑”。其实在现行法上,已有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明确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这条还有一个“但书”,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有此规定,想来立法者是为了尽可能保护被拐卖人的安全、鼓励收买人善待被拐儿童,因此给予免责的宽大处理。这里的“可以不追究”显然是指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以免责。而从司法实践中看,对收买人“可以免责”在一些地区已被警方异化成了“基本上都免责”。事实上,我们的确极少听到有收买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个案。基于此,“买方入刑”的建言其实不仅是一个立法完善问题,更是一个司法适用问题。

  再说“一律判死”。现行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的刑罚,覆盖了从有期徒刑5年直至死刑这一区间。拐卖儿童在当下也可以判死刑,但需具备“情节特别严重”这一要件。若要“一律判死”,既不科学也无可操作性。因为同样是拐卖,不同的个案,在情节、危害上可能千差万别。比如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拐了一个还是拐卖了多个,是阻碍解救还是配合解救,对被拐卖儿童有虐待还是无虐待等等,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这些情节和危害结果上的不同都应在刑罚上予以体现。

  对多数民意所表达的“一律判死”的立法诉求,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应将之理解为“应从严从重惩治拐卖犯罪”。这并不是偷换概念,而是法律判断寻求与情绪判断进行对话的尝试。事实上,笔者观察到一些法律人对拐卖犯罪刑事立法的解读文章,也在微信上得到了广为传播。这种专业知识的普及,将在一定程度上扩展普通公众的常识范围。这样的法律普及多了,则如果还有公司敢利用大众情绪炮制类似“一律判死”的帖子进行营销,盲目跟风转发者的数量一定会大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