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赵某、刘某涉嫌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定罪案
发布:欧亚嘉华 2015-01-15 来源:广西欧亚嘉华 浏览数:5302
(此案是我国新《刑法》实施后因起诉前的侦查程序全案违法,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被撤销的第一案)一、被告人情况及基本程序
被告人赵某,男,1972年出生,满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捕前系柳州市世欣商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柳州市公安局于2001年11月将其拘留,12月20日逮捕,此案由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10月17日以柳公刑诉字(2002)1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经审查和两次退侦后,于2003年3月25日以柳市刑检诉字(2003)第81号起诉书公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专文化,原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科长,住柳州市三中路66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00年11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10月17日以柳公刑诉字(2002)1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经审查和两次退侦后,于2003年3月25日以柳市刑检诉字(2003)第81号起诉书公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基本案情
根据柳州市检察院原对此案的起诉书所列:1997年至1999年间,柳州市世欣商贸公司通过柳州外贸公司、柳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为某公司进口丙二醇和无尘纸。柳州外贸公司等代理商涉嫌以走私方式代理。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赵某为合伙开办世欣公司;合伙承接两面针业务;指控货物进口后,赵某从俞凌浩处购买了进项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从而众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一、 辩护人意见
本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张树国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张树国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在公开审理本案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因为根据1998年12月3日由两高及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关侦查局管辖;公安机关无管辖权;但本案的立案、侦查及全部材料均来源于公安刑事侦查机构,明显违背了国家刑事司法管辖规定,属于违法越权办案的非法产物,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触犯国家刑法,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罪,但所提供的材料不仅程序不合法,同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形成证据锁链。因此,足见其两项指控的证据不足。
二、 审理结果
本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因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有法可依。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7月9日以柳市检刑撤诉字(2003)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请撤回此案的起诉,该法院依法于当日以柳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准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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